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一章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2019-08-02 15:26:28 来源:学苑网 评论:0 点击:
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拘禁。 注: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四、协议管辖(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人民法院。 (一)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二)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 (一)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单选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是( )。 A.出票人住所地法院 B.持票人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D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判断题 1、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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