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2015-12-27 18:07:29 来源:法律教育网 评论:0 点击: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基本要求: 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况。 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污染环境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况。 理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 :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基本要求: 了解: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况。 理解: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嫖宿幼女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况。 理解: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节普通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基本要求: 了解:贪污贿赂罪的概况。 理解:贪污贿赂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贪污贿赂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 基本要求: 了解:渎职罪的概况。 理解:渎职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渎职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放纵走私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基本要求: 了解: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况。 理解:本章法条与刑法分则其他法条的关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战时自伤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投降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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