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15-12-27 18:17:03   来源:法律教育网   评论:0 点击:

导读: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概念  法律特征  类型)

  第二章 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  合伙财产)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  退伙)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和形式。

  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第五章 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三节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果)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

  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七章 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  损害赔偿)

  第八章  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权的内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业主 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附合  混合  加工)先占

  第九章  共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  合伙财产)

  第十章 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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