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汇总
2019-11-03 22:31:19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 点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一、耕地占用税
交不交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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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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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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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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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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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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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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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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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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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门诊楼: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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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场所、职工住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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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免/减税,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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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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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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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依法缴,期满 1年内恢复全额退还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3年内恢复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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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多少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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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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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提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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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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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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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线路
(2)公路线路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4)港口
(5)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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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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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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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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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批复/批准+30日内;实际占用+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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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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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不包括农村)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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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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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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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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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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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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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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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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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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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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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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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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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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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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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测定面积——证书面积——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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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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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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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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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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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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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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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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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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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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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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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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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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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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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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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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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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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厂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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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场、盐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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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盐滩、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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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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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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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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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坐落,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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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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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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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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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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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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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口粮”,免或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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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税
是该交税的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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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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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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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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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未使用、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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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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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拥有产权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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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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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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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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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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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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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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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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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主体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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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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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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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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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联营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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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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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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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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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从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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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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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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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税房产余值×1.2%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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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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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扣减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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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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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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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通常相应增加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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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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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2%或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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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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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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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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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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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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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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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房、出租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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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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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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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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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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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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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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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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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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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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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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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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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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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到什么
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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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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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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