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汇总
2019-11-03 22:31:19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 点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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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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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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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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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or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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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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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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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在境内,但在境内有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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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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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下所得纳税: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源泉扣缴)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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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在境内,且在境内无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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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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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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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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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动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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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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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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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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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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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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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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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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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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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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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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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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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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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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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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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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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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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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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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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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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是否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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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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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eg.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否则,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内均应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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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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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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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业)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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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劳租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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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型
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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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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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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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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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固定资产、股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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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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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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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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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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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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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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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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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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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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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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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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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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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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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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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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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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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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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发出商品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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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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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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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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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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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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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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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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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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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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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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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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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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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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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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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收入金额
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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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将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一并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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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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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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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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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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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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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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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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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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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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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含增值税折后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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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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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含增值税原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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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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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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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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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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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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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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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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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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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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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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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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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符合条件的上市居民企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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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12个月: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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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12个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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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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