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复习讲义及例题解析: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2020-03-10 10:37:03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

  例题: 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向60周岁以上客户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

  答案:F

  解析: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五、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从业资格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第八条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六、个人外汇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介绍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2017考点)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2017考点)。

  2.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2017考点)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2017考点)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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