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复习讲义及例题解析: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2020-03-10 10:37:03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录音录像资料存储期限届满时按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销毁。

  (四)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3)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4)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5)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监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相关要求

  理财师在进行基金销售前,需通过考试获得专业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扩大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2017年考点)

  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期货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各基金销售机构还需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要求。

  (二)基金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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