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复习讲义及例题解析: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2020-03-10 10:37:03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三是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四是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2.销售中要透明公开、有依有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

  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3.销售后要建立归档制度、积极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

  4. 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糊,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1)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

  (2)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 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4)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5)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昕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三)禁止性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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