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08-24 21:53:38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61.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包庇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非包庇罪。因此,A项错误。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项中的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包庇罪。因此,B项错误。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中丙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构成包庇罪。因此,C项正确。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6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题中,乙并没有在甲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以共同抢劫故意参与犯罪,故乙并不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A项错误。

  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在于:包庇罪具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的性质,而帮助毁灭证据罪只是单纯地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并没有做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本题中,乙的行为并不是提供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只是单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题中,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受出租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C项正确。

  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ABC的行为均成立犯罪。

  D项中,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丁与该公司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的,不能定受贿罪,D项错误。

  65.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徇私枉法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之(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枉法裁判通常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所以B项错误,AD正确。鉴定人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故C项正确。

  66.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本题中,高某是被害人同时也是控告人,如果他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高某是被害人同时也是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高某。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高某不服的,高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D项正确。

  67.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C.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而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故ABC说法正确。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如服刑等,故D项错误。

  68.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扣押物证、书证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故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4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据此可知,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决定权属于法院,而非检察院。因此,D项错误。

  69.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

  证人与鉴定人都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A项正确。

  鉴定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话,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证人无此项要求。因此,B项错误。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此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鉴定人可以更换。因此,C项错误。

  证人的诉讼义务之一为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鉴定人的诉讼义务之一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故D项正确。

  70.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根据上述证明责任的特点可知,ABC项正确。

  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但是,在少数法律推定其有罪的特点案件,|法 律教育 网|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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