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第三章
2019-07-06 17:12:28 来源:学苑网 评论:0 点击:
第三节 票据 一、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 人、保证人、承兑人。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 ①因出票人签发而取得; ②接受背书转让而取得;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上述情形恶意取得票据; (4)无偿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2013年)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既然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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