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注销注册
凡报部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条件的,可申请初始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5、依法被撤消注册;
6、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7、受到刑事处罚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若执业印章已过有效期的,则无须上交)(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八)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更改、补办
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损毁、遗失需补办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一式二份)(还需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3、《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印章留印。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因单位(资质)类型变化需变更执业印章号(只需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申报)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
2、原执业印章;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地点及其它:
1、受理时间: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待建设部确定后另行公布;变更注册和证、章遗失补办每工作日受理。
2、地点: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
3、收费标准:初始注册50元/人;延续注册50元/人;延续带变更注册100元/人;变更注册50元/人。申报受理后材料及有关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