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交(携带)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除特别注明外,提交材料均为一式一份,A4规格纸张。
(一)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尚未注册的或报部注销注册自注销之日起满三年的人员。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6、从事工程造价岗位的工作证明复印件(已具有造价员、预算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提交本人造价员、预算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即可,其他人员应提交由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复印件);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中价协规定的每年度不少于3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9、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交: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如: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复印件);
(2)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3)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因单位调动办理的变更注册
申请条件:在注册有效期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在初始、延续、变更、恢复注册批准之日起满一年后申报,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同时办理变更注册<省级或部门内>手续的,可直接申报延续注册)。
需要提交下列书面材料(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以下3~7材料无须提供):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在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省级或部门内和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一式二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出变更的一式三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入变更的还需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跨省级或部门调入的章不收)(若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3、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应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如: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退工单等复印件);
5、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交:
(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如:相应年度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复印件);
(2)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3)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