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审批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
2020-03-24 21:15:27   来源:厚大法考   评论:0 点击:

【问题】

甲乙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因该合同依法需要审批,故合同“第10条”约定由甲办理审批手续。现甲未如约办理审批手续,乙起诉。问题:①乙能否诉请甲承担“该合同”的违约责任?②乙能否诉请甲承担“第10条”的责任?③判决生效后,甲经执行,仍不办理审批手续,后果如何?(查阅【纪要】第37、38、39、40条)

【回答】

①需要审批的合同订立之后,审批之前,该合同“成立、未生效”。故乙不能追究甲“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②需要审批的合同订立之后,审批之前,该合同中“一方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约定,可单独生效。故乙可追究甲“未如约办理审批手续”的违约责任。

③法院判令甲履行报批债务的判决生效后,经执行仍不履行的,比照“附条件法律行为”中“一方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的规则,推定合同已经生效。乙可追究甲“该合同”上的违约责任(理解为,除“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因为毕竟未获审批)。

【提示】

在【纪要】之前,需要审批的合同,获批之前,因合同未生效,故未如约报批一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常被解释为“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纪要】之后,需要审批的合同,获批之前,两种情况下,应报批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违反独立生效的“报批条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责令报批”判决时,“该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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