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资料:第一章
2019-06-07 15:13:16   来源:学苑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论  一、经济法概述  【概念解析】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概念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不同于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四、经济仲裁

  【概念解析】

  仲裁: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提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自行和解;自愿调解,仲裁庭应予调解。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由它法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协议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提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五、诉讼

  【概念解析】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一)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④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解释】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涉密除外。

  (2)简易程序:

  ①只能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

  ②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2.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诉讼时效

  【概念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法定性和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018变化):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2018年变化)

 

起点

年限

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年

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

  

4年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合同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侵权行为

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注意:伤势明显,从受伤害之日;伤害需确诊,从确诊之日起算

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不作为

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附条件、期限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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