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郐芳等21名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刘其蓉等12名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执业。
请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通知本地区初始、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详见附表)于4月30日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领取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专用章(初始注册人员应将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印章交回,需缴纳执业资格印章成本费80元/枚)。
联系人:胥 淼 (许可办公室) 电话:0991-2824827
张建云 (标定处) 电话:0991-2823164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名单汇总表.xls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补报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xls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