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学考试银行会计学笔记(八)
2020-07-10 22:46:53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㈢质押贷款的核算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的核算可在“抵押贷款”科目或其他贷款科目下设质押户进行。

三、贴现业务的核算

㈠银行受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五联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即计算出以票据金额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前一天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可另加3天)的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的借方传票,第二、三联分别作活期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传票,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首先,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期×贴现率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

借:贴现及买入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利息收入

㈡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1.付款人有款支付的核算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托收凭证,在“托收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托收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处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比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贴现及买入票据——××汇票户



上一篇:天津自学考试银行会计学笔记(七)
下一篇:天津自学考试银行会计学笔记(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学苑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学苑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QQ:381614337,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Copyright ©2020-2024 学苑网 (edu24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381614337@qq.com. 京ICP备09050833号
热线电话:010-88875568 13811479209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