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1号)和《关于湖南省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5〕2号)(具体见附件),对2015年全省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和全省将在2015年下半年进行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请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传达贯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下面就我市2015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
(一)衡阳培训报名点设两个:(1)衡阳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牛角巷54号),电话8127190。(2)华泰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前培训点(环城南路48号三楼),电话8416888.
(二)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4张,于2015年 2月2日至2月 6 日到衡阳两个报名点办理考试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为:
3月14日上午9:00-11:00 教 育 学(闭卷);
3月14日下午2:00- 4:00 教育心理学(闭卷)。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五)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考试)确认为培训合格;
2. 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中职)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两个单科合格证取得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有效期为自后取得的单科合格证发证之日起3年,下同)。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