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管理章节考点及例题解析(10)
2020-03-10 12:53:21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第三节 银行其他业务
考纲要求: 熟悉银行其他业务的分类、范围、特点和相关监管政策法规。 一、支付结算业务 (一)国内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结算客户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银行实现资金转移而完成的结算过程。 支付结算是银行的一项基础性服务。 支付结算遵循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现有的票据和结算方式有: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等。 1.票据结算业务 2.非票据结算业务 3.结算账户管理 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二)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资金在国际间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的方式。 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汇款方式是顺汇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是逆汇法。 1.汇款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是汇款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 按汇款支付授权书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2.托收 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3.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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