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点:证券中介机构
2020-03-29 16:45:21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概念: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2.业务资格要求: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 5 人,且须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3.类别

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

1.对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2.特点: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

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

1.对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

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2.可以投资于: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

种。

3.特点: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

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专项资产

管理业务

1.对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

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

2.特点: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

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七)融资融券业务

  1.概念: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交易(买空)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

融券交易(卖空)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3)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他规定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4)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有关事项。

  (5)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 业务)

  1.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 IB):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2.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3.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等的具体规定

  (1)资格条件

  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 5 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 2 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2)业务范围

  业务: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需要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需要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1.设立要求

  (1)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3)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5)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

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

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

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 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

且拥有管理控制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

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 20%。私募基

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3)最近 6 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

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

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5)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审批;

(6)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

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

上不超过一家。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

务,且不得下设任何机构。

  2.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三、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

  四、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2 年以上的经验。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1.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2.相关规定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小贴士】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有 20 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 5 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4)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5)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证券业务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

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

业务。

证券、期货

相关机构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 5 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200 人,其中最近 5 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 65 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 500 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8 000 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 8 0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6 000 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 25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 3 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

  (9)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 3 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 IPO 公司户数)不得少于 5 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 500 万元。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1 年以上;

  (4)不超过 60 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 3 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小贴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财政部、中同证监会将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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