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参考答案(3)
2020-02-26 11:09:55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简答题 1、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要点:(少答一个要点扣1分) (1)内容上的根本性;(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和强制性;(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模糊规定);(4)功能上的补救性 2、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要点:(每个要点1分) (1)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5)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移转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3、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要点:(少答一个要点扣1分) (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之拒绝,则是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说明:本题按教材回答也可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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