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
2020-07-04 22:00:12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

  我国目前有多个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权、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地理标记权、农业部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科技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负责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行政处罚(以专利法为代表)

  《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上一篇: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下一篇: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考点精讲: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学苑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学苑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QQ:381614337,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Copyright ©2020-2024 学苑网 (edu24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381614337@qq.com. 京ICP备09050833号
热线电话:010-88875568 13811479209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