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4-07-01 13:45: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   单项选择题(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下列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宪法部门法范畴的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答案】C

      【来源】第一章第一节

      【考点】宪法法律部门

      【解析】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律部门范畴。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投保人参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人须负责赔偿因(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A. 设计错误

      B. 原材料缺陷

      C.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D. 工艺不完善

      【答案】C

      【来源】第一章第一节

      【考点】建设工程一切险

      【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 下列法律责任中,属于刑事处罚的是()。

      A.处分

      B.暂扣执照

      C.恢复原状

      D.罚金

      【答案】D

      【来源】第一章第九节

      【考点】法律责任的分类及承担方式

      【解析】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 根据《建筑法》,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内,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 15天

      B. 1个月

      C. 2个月

      D. 3个月

      【答案】B

      【来源】第二章第一节

      【考点】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解析】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建设项目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土地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D.授权的镇人民政府

      【答案】C

      【来源】第二章第一节

      【考点】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解析】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申领施工许可证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B.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措施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完成

      C.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D.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答案】A

      【考点】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来源】第二章第一节

      【解析】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选项错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7. 关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其合同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B.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C.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则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关

      D.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答案】D

      【来源】第三章第二节

      【考点】建设工程违法分包

      【解析】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是()。

      A. 施工企业负责人

      B. 专职安全员

      C. 专职消防安全员

      D. 项目负责人

      【答案】D

      【来源】第六章第三节

      【考点】消防安全责任制

      【解析】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则应是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9.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施工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分包单位承担,该约定(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由于分包单位自愿签署而有效

      C.仅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有效

      D.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答案】D

      【来源】第三章第二节

      【考点】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的连带责任属法定的责任,不因约定的排除或限制而改变。因此,此约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分包合同无效。

      【解析】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要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还要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1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其将受到的行政处罚为( )。

      A.终身不予注册

      B.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C.责令停止执业3年

      D.责令停止执业1年

      【答案】A

      【来源】第三章第三节

      【考点】注册建造师的质量事故责任

      【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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