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关于时间的知识点汇总
2015-08-20 21:46:33   来源:学苑网   评论:0 点击:

导读:2015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关于时间的知识点汇总,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21、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2、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3、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2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5、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7、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28、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9、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收到资料15日内,对文件审查,符合要求的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1份退建设单位存档。

  30、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投标保证金因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3、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4、工程结构主要部位验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3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5、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之日起5天内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3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7、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3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39、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0、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于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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