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4-07-01 16:10: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   四、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对抗持票人。本题中,A银行作为票据主债务人,不得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向丁付款。(P223)

      (2)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P237)

      2.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购买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10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上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业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合同、担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22日明确表示将不能履行合同,属于预期违约,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P287)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或者: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1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甲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一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0日,购进一批低值易耗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甲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3)甲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活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扣除。根据规定,当月购进的钢材因管理不善丢失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入钢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2×17%=11.56(万元)。(P339)

      (2)销售下脚料应纳增值税=3.51÷(1+17%)×17%=0.51(万元)。(P335)

      (3)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计算进项税额。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7(万元)。(P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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