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咨询工程师《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知识点:第九章
2020-02-18 17:02:03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第九章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的功能

  综合协调功能;

  战略导向功能;

  政策指导调节功能;

  引导资源配置功能;

  发展规划的特征

  战略性;综合性;

  指导性;约束性;

  我国发展规划按照对象和功能不同,可以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三类。

  总体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国家级专项规划(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在目前我国发展规划体系中,区域规划还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编制并实施好区域规划,有利于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个地区的比较优势,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进而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我国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三级。

  当地方规划与国家级规划发生矛盾时,根据局部服从总体的原则,地方规划应当服从国家级规划,优先保证国家级规划的实现,以维护国家级规划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同时,国家级规划制定也应考虑到地方规划的实际情况,照顾到地方的利益诉求。

  市县级规划是我国三级发展规划体系中的末端规划。市县级规划是最贴近群众、最有约束力、最具操作性的规划,同时也是规划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发展规划可以按不同规划年限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行动计划等。

  中长期规划一般规划期限在5年或5年以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属于中长期规划。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是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是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规划体制改革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线,落实用途管制;二是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厅字[2016]51号),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全面摸清并分析国土空间本底条件,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等三类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线。

  强化空间布局是增强市县整体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基础,是市县规划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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