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知识点:药物生产的生产管理
2020-03-08 23:03:58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药物生产的生产管理
(一)批生产记录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1.要求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2.保存期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二)生产操作应采取的防止药品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三)批包装记录的内容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