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试题及参考答案:刑法
2020-06-03 21:04:32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1.被告人陈甲,男,22岁,无业。被告人陈乙男,56岁,个体户,系陈甲之父。1993年2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甲、陈乙听说陈乙开的旅社服务员王某在汽车站招揽生意时遭人殴打,便先后来到汽车站。被告人陈乙拽住正在殴打王某的邵某并与之纠缠,被告人陈甲随后赶到,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了邵某右腰背部、右前胸各一刀。陈乙仍然未放开拽住邵某的手,邵便挣脱开,陈甲随即又向邵的右上臂刺了一刀。煽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邵某的伤势属于重伤。

  请问:

  (1)陈甲、陈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是否构成个人犯罪?构成什么罪?简述理由。

  答:

  (1)陈甲、陈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陈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告人莫某,男,22岁,无业。

  被告人吴某,男,20岁,工人。

  被告人曾某,男,19岁,农民。

  被告人覃某,男,23岁,无业。

  1999年3月23日,上述四被告人在某风景区餐厅喝酒时相识。之后,便经常聚在一起喝酒,猜拳行令。不久后的一天,四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为了助酒兴,被告人莫某故意将酒瓶摔于地上,一拳将门窗玻璃打碎,当即受到在场民警的制止和教育。莫某等人悻悻离开餐厅。行至风景区派出所门口对面台阶时,见一对夫妇正在往上行走,莫某靠近后,故意用力碰撞他们,致夫妇二人分别摔倒在地。莫某嘻皮笑脸地扬长而去。走到一停车场时,莫某把路边的一个碾推到路中央,阻碍来往的旅游车辆,以此为乐。当莫某等人走到山湖茶社时,见农民徐甲正在摆滩卖甘蔗,上前拿起一根就吃。徐甲向莫某要钱,莫某等人不但不给钱,反而一起动手打徐甲。徐甲弟弟徐乙、徐丙上前劝解,又被莫的同伙吴某、覃某拦住打倒在地。吴某并拔出一把牛角刀朝徐甲的右肩胛下方捅了一刀,致徐甲轻伤。莫某等人打伤人后企图拦截一辆丰田牌轿车逃离现场,遭到司机的拒绝,莫某等一面用下流语言谩骂和侮辱司机,一面敲、踢车门进行威胁。后来强行乘上另一辆过路车逃跑。

  请问:

  (1)莫某等四人行为构成什么罪?

  (2)简述所构成之罪的构成特征。

  答:

  (1)莫某等四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客体是共同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在共同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

  3.被告人郑甲自恃辈份高,在同宗中逞强称霸,经常无端敢于他人生活。同宗侄女郑乙,因其丈夫赌博、偷窃,多次好言相劝无效而提出离婚。王某便送郑甲一条香烟和两斤白酒,希望他管管郑乙。郑甲自此经常当面辱骂、殴打郑乙,并扬言:“若与王某离婚,就打断郑乙的腿。”之后,王某又因赌博输光了家里的自行车和手表等物。郑乙便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郑甲得知此事后,将郑乙捆绑在村头大树上,用绳抽棍打,逼郑乙撤诉。郑乙不堪凌辱,于是当夜服毒自杀。

  请问:

  (1)郑乙的死亡与郑甲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郑甲的行为是否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答:(1)有因果关。

  (2)郑甲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宋某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依此向西有七户人家。1988年7月8日宋及其因家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宋怒从心起,感到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屋移居他处。宋用火柴点燃屋内麦草堆后携妻带子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七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财物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七家的房与物化为灰烬。

  请问:对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答:构成放火罪。

  5.袁甲(23)因与一女青年恋爱遭到女方哥哥丁某的反对,袁甲便与其大弟袁乙商量教训丁某。袁乙同意后,第二天就了解到丁某的活动规律,并把丁某骗到袁甲埋伏的地点,袁甲突然窜出用铁棍把丁某的右腿打折,造成截肢。在此事发生5天前,袁甲的小弟弟袁丙(18)因该女青年与袁甲中断关系而心怀不满,先后两次打匿名电话给该女青年,对其辱骂。袁甲知道此事后,责怪袁丙说:“乱弹琴,不怪她,是他哥哥不好。”

  请问:(1)袁甲、袁乙、袁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谁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2)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谁是主犯?

  答:

  (1)袁甲、袁乙构成犯罪,袁丙不构成犯罪;

  (2)袁甲、袁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袁甲、袁乙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袁甲是主犯。

  6.刘某与某公司张某在宾馆住在同一房间。刘看到张的文件包中有支票,当张离开房间去用餐时,趁机从张某的文件包中窃取盖好印签的空白支票一张。窃后刘发现是一张填好日期但已过期的空白转帐支票,遂将日期往后改了一下,便到一家商店购买了24寸日立彩电8台、电冰箱、洗衣机各4台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4万元。

  请问: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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