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考试试卷(三)及答案解析
2020-03-22 21:56:12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A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说法正确,当选;B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说法正确,当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C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的就是先诉抗辩权,C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D中撤销权即是形成权,对于形成权,适用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A选项正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C错误;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B选项正确。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此,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

  5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BC项中丙、丁、戊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因此,构成保证,应选;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因此D项错误,不选。

  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选,正确答案是BCD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A的说法正确,当选;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题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由此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57.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930日,付款期限为200710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煤矿是先履行的一方,煤矿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质量要求,致使热电厂被政府责令不能再燃烧,因此,热电厂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A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B的说法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因为煤矿提供的煤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订立购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D的说法正确。

  5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76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的说法也正确,当选;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D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C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6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的说法正确;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B的说法正确。至于隐私权,因为杂志社的行为并未对张某的隐私进行侵害,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62.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C.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由此本题BCD的说法是正确的。

  6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要求李某赔偿100

  答案:AB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题中,甲商店是知假卖假,因此,甲商店存在欺诈的行为,王某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要求甲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即10万元,因此,A项正确;王某从甲商店购买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说明王某与甲商店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标的物是假的,说明商店存在违约的情况,因此,王某也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因此,B项正确;因为该瓷瓶实际上是赝品,市场价值才100元,因此,王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100元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5万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64.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牛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此,甲小学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BC的说法错误。另外,因为出租车是在正常行驶,所以乙公司不承担责任,A的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承担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精神损害,D的说法正确。

  65.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答案:ABD

  解析:《著作权法》第4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由此,A正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B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有电影作品、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CD是作用于听觉的,不是电影类作品,不存在出租权的问题,排除C.《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D正确。

  66.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由此,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BCD的说法均不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67.甲公司于20045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61日获得专利权,20085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于技术转让合同,A的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本题中,该汽车轮胎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为10年,这里的10年自2004510日起计算,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2008510日签订的,所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虽然这是对《专利法》第61条的解释,但既然享有诉前申请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被许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该司法解释起码可以推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授权,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68.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乙只是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A的说法正确,当选;另外该两处房产,对于甲来说,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不是应当不分。由此,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D

  69.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此,甲仅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其是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A的说法错误;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16条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C正确,当选;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70.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 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A错误,不当选;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B正确,当选;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正确,当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71.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

  答案:ABC

  解析:《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但是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A的说法错误,当选;王某若已经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此时其损失已经被弥补,所以不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C的说法错误,当选;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ABC

  72.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答案:AD(本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D,但是本校认为正确答案应该是AC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因此,A项说法正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B的说法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C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D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7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BC是正确的,当选。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此,D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74.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题中,CD是正确的,当选。

  75.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76.甲公司于2008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A选项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A不能选;B选项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也是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选;C选项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题正确答案是CD

  77.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ACD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

  78.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答案:ABC

  解析: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由此,A的说法错误,当选;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B的说法错误,当选;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C错误。D的说法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本身正确,不当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79.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A正确;《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由此,B正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是按照撤诉处理,C的说法错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法院此时可以缺席判决,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0.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刘某要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和其本身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AB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三被告的免责事由是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而非是主观没有过错,因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法律教育网原创)

  8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由此AC中的事项,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者退回;第262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D中事项也可以退回或者驳回;另外,人民法院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过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退回,所以B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2.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是甲市A区,被告住所地是甲市B区,所以A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李某可以向A区或者B区的法院起诉,AB 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其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的说法正确,当选;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组成合议庭,则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84.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李某和郑某都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是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因此二人都应该作为证人,本题正确答案是BC

  85.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也就是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必然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完毕了,才能终结执行程序,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86.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答案:AB

  解析: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题中A选项中,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请求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正确;B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是给付之诉,正确;C中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实际上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的义务,是给付之诉,C错误,不当选;D中也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所以是给付之诉,D错误,不当选。

  87.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但是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没有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的限制,所以A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诉中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B的说法错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C的说法正确。 D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必须限定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则不必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D的说法太绝对,错误,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8.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A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由此,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由此,C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此,D中说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89.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由此,AB中的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由此,C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法律教育网原创。

  90.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由此,B是正确的,当选;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由此,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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