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考试试卷(一)及答案解析
2020-03-22 21:45:23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答案:ABD

  解析: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根据上述表述,AB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

  D项中,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非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因此,D项错误。

  52.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答案:ABC

  解析: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因此,A项说法错误。

  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外部证成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三段论是一种演绎方法,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所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适用的都是演绎方法。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选项D说法正确。

  53.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

  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

  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

  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

  答案:ABD

  解析: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指,法院有义务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待决案件作出裁判,不论法律规定清楚与否,也不论法律有无规定;任何情况下,法官都无权拒绝裁判。虽然我国奉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依然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职能分工,法院所承担的职责与其他欧美国家有诸多相同之处:它依然是提供法律救济的最后的、最终的机构,它没有理由将寻求法律救济者推出自己的大门。所以,我国也应该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而法院要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就必须承认法官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可能性,也必须承认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4.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案:BD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每个要素都有被省略的可能。因此,AC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司法考试采用的是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因此,D项是正确的。

  55. 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答案:AD

  解析: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但是,并非所有有成文法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5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因此,A项错误。

  第86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因此,B项错误。

  第86条第(三)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

  第86条第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D项正确。

  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答案:ABD

  解析: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在死刑的执行上,唐代沿用了隋朝的死刑复奏制度,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唐朝初年唐太宗李世民先后怒杀了大理寺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因为错杀后悔不已,他认为实行三复奏用处不大,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遂决定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处死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死刑应在复奏皇帝批准下达后执行,并且必须依法定方法执行,判决应斩而绞,或者应绞而斩,徒一年。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行政制度。可见朝审制度只是对重案囚犯的一次审理,并不涉及到死刑的执行问题,所以C是错误的。D项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明显是正确的,不赘述。

  58.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解析:《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并非在唐太宗在位时制定,所以A是错误的,当选。《北齐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隋《开皇律》确定了十恶制度,所以B也是错误的,当选。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明显是正确的,不再赘述。《永徽律疏》是针对高宗永徽二年修订的《永徽律》进行的逐条逐句的解释,而不是对《贞观律》进行解释。《贞观律》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但是历史地位上是不如《永徽律疏》的,因为《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所以D是错误的,当选。

  59.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

  B.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

  C.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D.德意志帝国于18771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答案:BCD

  解析: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的原则。所以A是错误的,不应选。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分别是《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所以B项是正确的,应选。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1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因此,D项说法正确。

  6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宪法层面上规定的侵犯公民住宅包括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所以本题应选ACD.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可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所以AB是正确的,CD是错误的。

  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答案:ABC

  解析:《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24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所以本题应选BC.

  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答案:BD

  解析:《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所以A错,BD正确。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并非《宪法》规定的各委员会,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本题应选BD.

  6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

  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答案:BCD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此可知A项是错误的,BCD是正确的。

  67.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

  B.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D.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实施了此项购置计划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环保新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是正确的,应选,D是错误的,不应选。

  《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

  68.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而D是错误的。

  69.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解析:《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A是《证券法》所允许的,不应当选。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因此B是被《证券法》禁止的,应当选。

  第137条第3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所以D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7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该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应选ABD.

  7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

  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案:AD

  解析:《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所以A是正确的。而中央政府部门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以也属于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B是错误的。而第33条明确规定的是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因此C是错误的。

  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原则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制主要是行政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

  73.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规定代言人的责任问题,所以C项是错误的。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因此,A项说法错误。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处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75.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答案:A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过错。可见,BD是正确的,不应当选。A项单纯认为不可抗力造成污染就能免责是错误的,应选。受害者自我致害是排污单位的免责事由,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76.某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旧设施拆除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B.旧设施拆除须经所在地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C.新设施建成后应当按规定报请验收

  D.新设施建设期间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

  第26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以C项是正确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新设施建设期间并不要求企业一定停止生产,所以D项不应选,

  77.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责令停产、停业的前提是限期治理未完成,本题中,该厂并未被责令限期治理,因此,也不符合停业或关闭的法律规定条件。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78.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

  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

  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

  答案:ABD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所以AB是正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是正确的。

  7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答案:AD

  解析: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所以A是正确的。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1)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2)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8)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9)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平民维持生活,不能没收在本国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所以B是错误的。而D项是国际法没有禁止的,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逐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待遇: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因此,乙国对其占领的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是不被国际法所允许的。所以C是错误的。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

  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C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82.在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外诉讼案件中,需要从甲国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C.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答案:B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或履行某些其他司法行为。所以A是错的,B是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决定》第一项规定:根据公约第二条,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所以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司法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所以C是错误的。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所以D是正确的。

  83.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

  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

  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

  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

  答案:AD

  解析: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因此,A项正确。

  《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所以D是正确的,BC两项都是错误的。

  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答案:ABC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因此,A项正确。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BC项说法正确。

  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无权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

  85.根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个人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法人企业才能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B.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C.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D.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答案:ACD

  解析:《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据此,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而非是有足够的资金即可自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也并非只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因此,CD项说法错误。

  86.实践中,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中国法律对其中一些担保形式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答案:CD

  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

  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

  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固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

  87.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A.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C.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承兑,指定行承兑但到期不付款

  D.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答案:ABCD

  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7条规定,开证行责任

  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88.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C.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除外

  D.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国家法律工作人员

  答案:ACD

  解析:《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A项说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所有材料,是错误的。法律只是给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应当选。

  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所以B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C项中多了一个泄露商业秘密的言论,因而是不正确的,所以C也应当选。

  《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律师是法律工作人员,但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所以D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89.依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法官行为,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徐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判决书提出的质疑,以不屑的口吻说:你一个文盲加法盲,有什么资格来质问我?评论:徐法官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礼仪

  B.蓝法官在开庭调解时,为营造轻松和谐的气氛,身着便装,谈笑风生。评论:蓝法官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

  C.周法官在当地出席大学同学私人投资的公司开业典礼,并在被公开介绍法官身份后登台致贺辞。评论:周法官的此行为违反了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

  D.谢法官正在承办一宗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向谢法官的配偶林某任职的A公司表示,愿将一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该公司,条件是让林某任该项目的主管。林某将此事告诉了谢法官,并提及发包人是该案的被告。谢法官听后未置一词。评论: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

  答案:A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A项中徐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所说的话是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违反了《基本准则》第32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B项中蓝法官没有按照要求着装,根据第33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庭规则。

  《基本准侧》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所以C项中周法官并未违反不得以职业、身份、声誉谋取利益的义务。所以C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谢法官的配偶林某接受了案件被告的好处,而林某也将情况向谢法官说出,谢法官并没有回绝。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得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所以根据《基本准则》第30条的规定,谢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约束家庭成员的义务。因此D是正确的,应该选。

  90.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检察官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所以左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根据该规定可知,公证员的年龄范围是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因此,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综上所述,A项是正确的。

  《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项中,田法官与林检察官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因此B项说法错误。

  《法官法》第32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孙法官的行为属于第32条(八)项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因此,对孙法官的处分是合法的。

  第36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了应给予处分的情况,分别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37条规定了对检察官的七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C项中孙法官和张检察官都构成了35条规定的要给予处分的条件,所以C是正确的。

  《律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丙所设立分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鄂某的行为也是合法的。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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