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章思维导图及例题解析
2020-03-31 11:43: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评论:0 点击:

    《2020年度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中获悉,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所用教材为协会组编的《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版),分为上下两册,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科目三考试所用教材为协会组编的《股权投资基金》,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以下是2020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第二十章思维导图:

第二十章

下面是几道题目检验一下是否理清了这张地图,建议大家看完问题先作答、再查看答案哦!

【单选

基金信息披露的( )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A.规范性

B.易解性

C.易得性

D.及时性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信息披露的原则。基金信息披露的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参见教材(下册)P114。

【单选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A.2

B.3

C.5

D.7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参见教材(下册)P118。

【单选题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 )时,托管人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A.15%

B.30%

C.5%

D.50%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参见教材(下册)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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