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
2020-06-03 20:53:50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一、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答:

  (1)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格局;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3)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3.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

  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二、论述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

  (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

  (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答: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

  1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

  3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2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3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

  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三、案例分析题

  1.光华寮案

  分析:(1)台湾当局是否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能否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

  (3)日本京都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符合国际法吗?为什么?

  答: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光华寮°

  2.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

  (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对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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