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试题及参考答案:国际经济法
2020-06-03 20:32:00   来源:环球教育在线   评论:0 点击:

  一、简答题

  1、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2、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二、案例分析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于1992年8月签订一份出口大米合同,交货条件是CIF纽约每吨1000美元,用L/C方式付款。中方公司于9月20日备好货,与某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货物由集装箱运输,9月22日,中方公司将200个集装箱的货物交给航运公司的货运站,9月23日,航运公司将集装箱装船时,由于工作人员不慎,使大米进水受潮。美方得知后,指示付款行拒绝向中方付款。问:

  (1)CIF条件下,货物的保险费及运费由谁承担,风险自何时转移?

  (2)付款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3)你认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守约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5)如果该批货物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6)如果该批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7)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后,投保人能否再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三、论述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含义和范围的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

  1)主体转移避税

  2)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进行避税。

  3)跨国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

  4)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避税。

  2、

  1)投资保险制度提供的是“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政府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私人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

  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控制的海外企业的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保证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尽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或者说尽可能保证海外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

  二、案例分析

  (1)卖方。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2)不能。信用证的独立性原理。

  (3)卖方,因货物尚未越过装运港船舷,货损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4)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修复,履约宽限期,损害赔偿、减价等。

  (5)不予赔偿。因平安险承保范围不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6)不予赔偿。因一切险承保范围不包括罢工等特殊外来风险。

  (7)不能。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且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不能通过保险锝利。

  三、论述题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传统的国际公法领域内逐渐形成的、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国际公法的主体完全一致,『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该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广义说的核心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为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即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并不专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范畴。其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 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氓 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除此之外,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此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狭义说坚持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从纯粹理论上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该学说在探讨有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关系时,仅关注纯粹以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无视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之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而广义说尊重客观现实,不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分科,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从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着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说,是学以致用、面向实际、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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